地 址:浙江省永嘉縣甌北千石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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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潛在靜電危害的行業:化學、石油、涂料、塑料、制藥、食品、印刷和電子等行業。
2、靜電產生的原因:①固體物料大面積的摩擦,固體物料之間在壓力作用下相互接觸而后分離,固體物料被擠出、過濾時與管道壁、過濾器壁之間發生摩擦,還有固體物料的粉碎、研磨、攪拌等過程都可能產生危險的靜電積聚。②粉體物料過濾、篩分、氣力輸送、攪拌、噴射、轉運等過程也可能產生危險的靜電積聚。液體物料在高速流動、過濾、攪拌、噴霧、噴射、沖刷、飛濺、灌注,乃至沉淀等過程中均可能產生危險的靜電積聚。③可燃液體蒸氣和可燃氣體由于固體或液體中夾帶有雜質,當它們從縫隙或閥門高速噴出時或在管道內高速流動時也可能產生危險的靜電積聚。④此外穿著合成化學纖維服裝的人員在活動中,飛機在飛行中也都可能產生危險的靜電積聚。因此,許多火災和爆炸均系靜電積聚引起。
3、靜電危害的產生:眾所周知,靜電是由不同物質的接觸、分離或相互摩擦而產生的,例如在生產工藝中的擠壓、切割、攪拌和過濾,以及生活中的行走、起立、脫衣服等,都會產生靜電。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接觸分離過程。
4、靜電的危害:靜電積聚到一定程度就要放電,放電火花可以引燃油品和空氣形成的混合物,發生爆炸和火災。帶電體上的電荷總是要釋放掉的,電荷的釋放有兩個途徑:自然逸散和不同形式的放電。靜電放電是電能轉換成熱能的過程,能將可燃物引燃,成為燃燒或爆炸的火源。
5、靜電只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構成放電危害:
① 積聚起來的電荷能形成具有足以引起火花的靜電電壓;
② 有適宜的放電間隙;
③ 放電達到能夠點燃可燃性氣體的最小能量;
④ 放電必須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濃度范圍內發生。一般認為,對存在油蒸氣的場所,當具有金屬突出物時,油面的電位不超過8—10kV是安全的,接近20kV時危險程度很高。因此輕質油品儲運過程中安全油面電位值規定為12kV。
6、關于油罐車的靜電預防工作:
⑴汽車油罐車裝卸設施包括鶴管、輸油管線、金屬裝油臺等之間,應作可靠的電氣連接
并接地。
⑵裝卸油場地的地衡、鶴管、加油槍、管線等均應跨接并設置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大于100Ω。
⑶油罐車付油場地,應設置采用截面積不小于4mm2銅芯軟絞線一端連接能破漆的鱷魚式夾鉗、專用連接夾頭等,以便與裝卸油罐車車體連接;而另一端應連接接地裝置。 ⑷油罐車應使用橡膠拖地帶,禁止使用金屬拖地帶。
⑸罐車的油罐內應裝有擋板。
⑹油罐與車體之間的電阻不得大于106Ω。金屬管路中任意兩點間或油罐內部導電部件上及拖地膠帶末端的導電通路電阻值不大于5Ω。
⑺罐車裝油時,對不同直徑鶴管的最大安全流速。
⑻靜電接地線與汽車罐車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連接應緊密可靠,不準采用纏繞連接。
②在打開罐蓋之前進行連接。
③要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等處,不準接在裝卸油口1.5m之內。
④在關上罐蓋之后拆除連接。
⑼在作業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輕質油品裝卸作業。
⑽罐車采用頂部裝油時,裝油鶴管應深入到罐底部,距罐底的距離不應大于200mm。嚴禁噴濺式裝輕質油。
⑾原裝有高揮發性油品的油罐(含罐車)換裝低揮發性油品時,要檢測罐內油氣濃度。當油氣濃度超過爆炸下限的25%時,應進行通風排氣或清洗處理。
⑿在進行易燃油品裝卸作業過程中,未經批準不得進行有可能產生靜電引燃火花的現場試驗或測試。
⒀嚴禁在作業場所擦試車輛、物品或地面等,進行有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各種臨時性作業
油品儲運中,不論是接接卸、調合、貯存,還是輸轉、泵裝、運輸,哪一個過程的油品都始終處于流動、磨擦中。因此,靜電中每個中間環節都是客觀存在的,有時條件具備,一個靜電火花就會使一座油罐,一個裝車臺,一輛油罐車或一條油輪,瞬間發生著火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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